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5民初25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原告张郭辉诉被告张西强、席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郭辉,张西强,席向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5民初2572号原告:张郭辉,男,1985年12月28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博,男,雨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张西强,男,1985年06月07日出生,住西安市临潼区。被告:席向东,男,1983年03月03日出生,住甘肃省镇原县。原告张郭辉诉被告张西强、席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任争国、人民陪审员王彦民、屈建涛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郭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博、被告席向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西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郭辉诉称:2016年12月11日,被告张西强向其借款100000元,由被告席向东担保,双方约定月息1分,但借款到期后,被告张西强未能按时还款,其多次催要,被告张西强拒不偿还欠款,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请求追回100000元本金并承担利息及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张西强未作答辩。被告席向东辩称:其只是在借条上写了个名字,并没有把身份证号写上,也没有按指纹。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1日,被告张西强以办理经营电梯资质为由向原告张郭辉借款100000元,由被告席向东担保,并于当日书写借据借到100000元。2017年4月30日借款期满后拒不还款。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立案,请求由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审理中,被告张西强下落不明,经本院合法传唤,其未到庭参加诉讼,致本案无法调解。现本案已审理终结。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席向东当庭答辩、被告张西强书写借据可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2016年12月11日,被告张西强以办理经营电梯资质为由借原告张郭辉100000元,借期届满后本金、利息均未归还,且其下落不明,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依法应予支持。被告席向东明知在担保人名下签名依然自愿签名,应承担连带责任。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西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郭辉借款本金100000元,并以1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给付从2016年12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席向东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及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张西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任争国人民陪审员  王彦民人民陪审员  屈建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锋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