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初47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阮冠华与虞晓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冠华,虞晓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2民初4778号原告:阮冠华,男,198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委托代理人:钱珍美,浙江航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虞晓微,女,196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告阮冠华诉被告虞晓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8月2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8月2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万元,约定:月息2分,还款日期为2016年9月4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虞晓微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阮冠华借款15万元及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2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虞晓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 敏人民陪审员 吴旭特人民陪审员 陈少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郑力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