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26财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赵同沛与张中平、朱兆兰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同沛,张中平,朱兆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26财保125号申请人:赵同沛,男,1951年2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委托代理人:贾春林,江苏涟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张中平(曾用名:张忠平),男,1957年6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被申请人:朱兆兰,女,1960年3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申请人赵同沛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中平、朱兆兰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赵福磊自愿以其所有的现存于江苏涟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沟支行3208260192010000479015账户上的存款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同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张中平、朱兆兰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二、冻结担保人赵福磊所有的现存于江苏涟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沟支行3208260192010000479015账户上的存款300000元。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申请人赵同沛预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殷作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