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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3民初16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金妹、李海朋、李海凤、李海军、李丁凤与张永香、曹国翔、李孝广、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妹,李海朋,李海军,李海凤,李丁凤,张永香,曹国翔,李孝广,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3民初1633号原告:李金妹,女。原告:李海朋,男。原告:李海军,男。原告:李海凤,女。原告:李丁凤,女。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军,湖南金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张永香,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福荣(系被告张永香之夫),特别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耀明,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国翔,男。被告:李孝广,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北京炜衡(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兴县永兴县大道148号。负责人:陈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万华,湖南锐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原告李金妹、李海朋、李海凤、李海军、李丁凤诉被告张永香、曹国翔、李孝广、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李孝广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已与被告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曹国翔的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孝广撤回对被告曹国翔的起诉。审 判 员  邓洪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邓必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