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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4民初22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张血玲与孙书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血玲,孙书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4民初2238号原告张血玲,女,1966年4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被告孙书成,男,59岁,回族,个体工商户,住卢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血玲诉被告孙书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血玲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血玲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血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75元,减半收取1137.5元,由原告张血玲承担。审判员  杨文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管瑞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