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3民初26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孙大秀、张江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大秀,张江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3民初2687号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四川省平昌县江口镇新华街西段**号。法定代表人:赖弘,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轲萌,该社职工。被告:孙大秀,女,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被告:张江才,男,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孙大秀、张江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当日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本院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按照规定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潘虹光人民陪审员 张仲华人民陪审员 庞厚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肖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