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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执12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道口信用社申请执行王文喜等七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道口信用社,张少萍,张守贯,高晓龙,张新富,XX国,王文喜,逯德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1278号申请人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道口信用社。负责人王明照,职务主任。被执行人张少萍,女,1993年6月1日出生,现住滑县。被执行人张守贯,男,1977年9月5日出生,现住滑县。被执行人高晓龙,男,1989年11月1日生,现住滑县。被执行人张新富,男,1972年11月19日出生,现住滑县。被执行人XX国,男,1967年6月3日出生,现住滑县。被执行人王文喜,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现住滑县。被执行人逯德闯,男,1970年1月13日出生,现住滑县。本院在执行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道口信用社申请执行王文喜等七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道口信用社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滑县人民法院(2015)滑民金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褚玉峰审判员  安会兰审判员  胡广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清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