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0执5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谢红英、李雪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红英,李雪城,李春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0执552号申请执行人:谢红英,女,1986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宁都县。被执行人:李雪城,男,1980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宁都县。被执行人:李春英,女,1979年1月11日生,汉族,住宁都县。本院立案执行的谢红英与李雪城、李春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7)赣0730民初2544号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万元及逾期利息。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雪城、李春英名下现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本院依法将上述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谢红英,申请执行人谢红英认可财产调查结果并且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李雪城、李春英应履行的人民币2万元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赣0730民初2544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平生审判员 陈春文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