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7102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赵德风、杨永琼、陈航与张胜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开远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德风,杨永琼,陈航,张胜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7102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赵德风,女。申请执行人:杨永琼,女。申请执行人:陈航,男。被执行人:张胜玉,男。本院在执行赵德风、杨永琼、陈航与张胜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我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名下无车辆,经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不动产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我院于2017年9月7日向云南省公安厅申请布控查找被执行人张胜玉,至布控期满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本人。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华荣审判员 王 权审判员 李天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静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