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3民初7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原告农商行诉被告郭田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田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3民初735号原告: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双牌县泷泊镇阳明路149号。法定代表人:谢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再萍,男,1984年9月5日出生,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底支行行长,住湖南省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底支行。被告:郭田平,男,197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双牌县。原告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郭田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计335元,由原告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袁凌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蒋 姗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