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03民初16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奎屯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新疆光万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奎屯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新疆光万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3民初1699号原告:奎屯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奎屯市石化工业园区东晓苑-迎宾大道18-1幢。法定代表人:丁武忠,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明,男,1981年7月28日出生,住奎屯市。被告:新疆光万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安居南路802号红瑞豪庭4栋1单元15层1507号。法定代表人:张志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奎屯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光万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因原告奎屯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奎屯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金保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祝 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