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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4民初16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阳玉章诉谭化平、欧阳晓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玉章,谭化平,欧阳晓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4民初1679号原告:阳玉章,男,195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荷田乡。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立斌,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化平,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荷田乡。被告:欧阳晓艳,女,198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六都寨镇,系谭化平之妻。原告阳玉章与被告谭化平、欧阳晓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阳玉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立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化平、欧阳晓艳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阳玉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谭化平、欧阳晓燕立即偿还原告本金135000元,至2017年5月30日利息64340元。本息199340元。2017年5月30日后的利息按月息一分二计算至二被告实际偿清之日止,息随本清。事实与理由:被告谭化平、欧阳晓艳2008年9月18日在隆回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8年12月至2014年12月被告谭化平、欧阳晓艳在六都寨寨市路(老车站中心门面)开六都寨车站批发部期间因资金困难多次向原告借款,二被告2013年以前均在年底前按约偿还利息。2014年12月30日通过结算,被告谭化平亲笔向原告出具《借条》,主要内容包括:今借到阳玉章人民币壹拾叁万伍仟元整,利息按一分二计算,借期一年。下欠2014年利息壹万壹仟肆佰元整,2014年12月30日。随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要么不接电话,要么以各种借口拖延不还款并躲避不见。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盼判如所请。被告谭化平、欧阳晓艳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提交证据也未到庭质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证据1系原、被告身份证、户籍资料,证据2系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据3系借条原件,该3份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相关联,对此本院予以采信,原告系证据4谭化平、欧阳晓燕共同债务统计表复印件、法庭庭审笔录,证据5系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对阳玉章的接待笔录、证据6系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对阳征高的调查笔录,对有其他证据相佐证且与客观事实相符的部分,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谭化平、欧阳晓艳系夫妻关系,在六都寨车站附近开批发部。被告谭化平的妹夫与其合伙经营批发部。2008年被告谭化平的妹夫以批发部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阳玉章借款30000元,此后双方一直有借贷来往。2014年12月30日,被告谭化平与其妹夫分开做生意,他们两人进行了结算,被告谭化平的妹夫将其对原告阳玉章所有的债务转让给被告谭化平,同日,被告谭化平在原告阳玉章家里出具了借条:“今借到阳玉章人民币壹拾叁万伍仟元整,利息按一分二计算,借期一年。下欠2014年利息壹万壹仟肆佰元整,2014年12月30日,谭化平”。借款到期后,被告外出,无法联系。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谭化平借原告阳玉章135000元依法应当偿还,双方约定月利率1.2%,不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合法有效,也应当予以保护。经本院核算,以135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5月30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利息为46980元。另加上2014年被告谭化平尚欠原告阳玉章利息11400元,总计利息58380元。此外谭化平借钱之时尚在与欧阳晓艳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则被告欧阳晓艳对此债务负有连带偿还之责。综上,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经本院核实合理合法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对其余的部分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谭化平、欧阳晓艳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连带偿还原告阳玉章借款本金135000元;并支付从借款之日起至2017年5月30日止的利息58380元,2017年5月30日以后的利息以13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息随本清;驳回原告阳玉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286元,由被告谭化平、欧阳晓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湘南人民陪审员  陈湘明人民陪审员  肖小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邹亚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