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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1民初25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长春气体压缩机有限公司与吉林新立德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气体压缩机有限公司,吉林新立德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初2560号原告:长春气体压缩机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法定代表人:姜茂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艳香,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昆鹏,该公司员工。被告:吉林新立德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法定代表人:李平一,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惠林,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列奇,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春气体压缩机有限公司与吉林新立德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长春气体压缩机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春气体压缩机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30元,减半收取即665元,由原告长春气体压缩机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佳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陶祥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