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81民初21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宁夏派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铜峡分公司与王学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派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铜峡分公司,王学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81民初2122号原告:宁夏派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铜峡分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水岸世家花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81694310950D。法定代表人:杨少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学锋,男,该公司副经理,特别授权。被告:王学平,男,1977年3月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青铜峡市。原告宁夏派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铜峡分公司与被告王学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宁夏派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铜峡分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宁夏派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铜峡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夏派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铜峡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夏派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铜峡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庆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仇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