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4执保3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李林与文万权、宜宾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林,文万权,宜宾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4执保302号申请人:李林,男,汉族,1954年4月17日出生。被申请人:文万权,男,汉族,1967年2月21日出生。被申请人:宜宾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泉,董事长。本院受理李林与文万权、宜宾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文万权、宜宾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价值130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和冻结。本院作出的(2017)川0304民初179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文万权、宜宾万泰房地产��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300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同等金额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