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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民终29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义翔、田朝霞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义翔,田朝霞,方东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终29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义翔,男,汉族,1987年3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项城市。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朝霞,女,汉族,1988年4月7日出生,住上蔡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东锋,男,汉族,1977年12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上诉人张义翔、田朝霞因与被上诉人方东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2民初9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义翔、田朝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义翔、田朝霞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上诉人张义翔、田朝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晓龙审判员  亓宽义审判员  明建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