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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6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某诉宋某某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6民初17号原告:张某,女,汉族,生于1977年6月7日,住永靖县刘家峡镇川东路***号*单元**室,身份证号:6229231977********。被告:宋某某,男,汉族,生于1982年1月2日,住东乡县河滩镇东干村12社**号,身份证号:6229261982********。原告张某诉被告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张霞负担。审 判 长  马林祥审 判 员  马呈祥人民陪审员  马永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旭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