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6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某诉宋某某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6民初17号原告:张某,女,汉族,生于1977年6月7日,住永靖县刘家峡镇川东路***号*单元**室,身份证号:6229231977********。被告:宋某某,男,汉族,生于1982年1月2日,住东乡县河滩镇东干村12社**号,身份证号:6229261982********。原告张某诉被告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张霞负担。审 判 长 马林祥审 判 员 马呈祥人民陪审员 马永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旭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