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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6执91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凤阳县枣巷镇人民政府、曹培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阳县枣巷镇人民政府,曹培忠,曹培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91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凤阳县枣巷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凤阳县枣巷镇枣巷街道。法定代表人:马克斌,该镇镇长。被执行人:曹培忠,男,1958年4月2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曹培茹,女,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凤阳县。凤阳县枣巷镇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曹培忠、曹培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6年11月7日作出的(2016)皖1126民初32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曹培忠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600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1706.25元、执行费2300元。责令被执行人曹培忠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243.75元、执行费200元。执行中曹培忠、曹培茹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将曹培忠、曹培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执行中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控平台查询及向有关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没有车辆和房产,只有每月的工资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曹培忠、曹培茹在银行的工资账户已被本院冻结,目前被执行人曹培忠、曹培茹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远标审 判 员  马世卫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 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