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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6执8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宁庆娣与被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黄旗镇西村村民委员会、丰宁满族自治县黄旗镇东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庆娣,丰宁满族自治县黄旗镇西村村民委员会,丰宁满族自治县黄旗镇东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6执849号申请执行人宁庆娣被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黄旗镇西村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黄旗镇东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宁庆娣与被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黄旗镇西村村民委员会、丰宁满族自治县黄旗镇东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日做出的(2017)冀08民终24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2017)冀08民终24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日做出的(2017)冀08民终245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晓峰审判员 张伟宁审判员 高   月   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