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3民初7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强县支行与刘振华、孙书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强县支行,刘振华,孙书娟,左治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3民初70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强县支行,住所地武强县振兴路。诉讼代表人:张宁,行长。被告:刘振华,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强县。被告:孙书娟,女,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强县。被告:左治国,男,195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强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强县支行与被告刘振华、孙书娟、左治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强县支行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强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048元,减半收取计524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强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武振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海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