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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146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熊树安与毛彦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树安,毛彦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4677号原告:熊树安,男,198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委托代理人:张忠琼,女,198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系原告之妻。被告:毛彦青,男,197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树安与被告毛彦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树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3元(已减半),由原告熊树安负担。审 判 员 吴新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黄雨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