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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7民初25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赵某甲、赵某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7民初2586号原告:王某。被告:赵某甲。被告:赵某乙。被告:赵某丙。被告:赵某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原告王某已预交100元,由本院退回50元)。代理审判员 戈 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姚沙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