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3执恢1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3-19
案件名称
邢台轧辊贸易有限公司、邢台腾跃型材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台轧辊贸易有限公司,邢台腾跃型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3执恢124号申请执行人邢台轧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新兴西大街。被执行人邢台腾跃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鹿县西郭城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民二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邢台腾跃型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5,391,902.9元及违约金和利息并承担诉讼法28,170元、财产保全费5000执行费54359元,但被执行人邢台腾跃型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作出(2014)西民二初字第25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现因查封期限已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继续查封:1、被执行人轧辊316支,车床3台,刨床1台,钻床1台,起重机3台。2、抵押权人石家庄汇元担保有限公司2014年5月7日在巨鹿县工商局登记下动产抵押登记书中所列抵押物及附页所列抵押物(详见《动产抵押登记书》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邢台腾跃型材有限公司负责保管。查封期限分别为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廷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瑞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