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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5执8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南慧丽与黄海江、阮领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慧丽,黄海江,阮领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5执843号申请执行人:南慧丽,女,197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湖北省浠水县,被执行人:黄海江,男,1973年4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湖北省浠水县,被执行人:阮领芳,女,197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穴市人,住湖北省武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慧丽与被执行人黄海江、阮领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阮领芳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支行有存款6396.1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阮领芳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支行18×××7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90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郑学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秋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