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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82民初73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化林、王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化林,王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7378号申请人李化林,男,汉族,1971年12月2日出生,现住北京市昌平区,被申请人王乐,男,汉族,1996年7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邱县,申请人李化林与被申请人王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化林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乐所有的本案肇事的龙工牌LG855D特征G轮式装载机一辆(该车辆无号牌),并提供以申请人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办理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在本院受理,为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乐所有的本案肇事的龙工牌LG855D特征G轮式装载机一辆(该车辆无号牌),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少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唐国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