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民初13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文祥与被告郴州市芙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祥,郴州市芙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2民初1303号原告:李文祥,男,1989年2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何明军,湖南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郴州市芙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忠秀,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李文祥与被告郴州市芙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李文祥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文祥以被告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意愿,愿将约定的房屋按约定的价格交付给申请人,并有启动复工的迹象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李文祥负担。审 判 长 谢宇明人民陪审员 石利丽人民陪审员 谢寒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成俐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