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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执16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孙晓玲、滁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晓玲,滁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1680号申请执行人:孙晓玲,女,1957年8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滁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双拥西路121号,组织机构代码48608983-3。法定代表人:杨振平,该院院长。本院在执行孙晓玲与滁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纠纷纠纷一案,因该案申请执行人孙晓玲向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皖检民(行)监(2017)34000000154号通知书于2017年5月16日受理了该案。申请执行人孙晓玲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该案中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滁民一终字第002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赔偿款11276.50元,受理费及鉴定费5140.00元。该案待抗诉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 勇审 判 员  锁立兵审 判 员  张承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