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6财保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袁钱涛、湖北恒新陶瓷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钱涛,湖北恒新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6财保45号申请人:袁钱涛,男,198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被申请人:湖北恒新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蕲春经济开发区赤东陶瓷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宜煜,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袁钱涛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湖北恒新陶瓷有限公司生产的大理石瓷砖24000件(800×800型号,每件3块),共计价值160万元。担保人高永广、王六姑自愿以其共有的登记在高永广名下的位于蕲春县漕河镇夏漕社区二组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蕲房证字**号)和其共有的登记在王六姑名下的位于蕲春县漕河镇夏漕下王楼下河垸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号:蕲春集建XX号)为本案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袁钱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湖北恒新陶瓷有限公司生产的价值160万元大理石瓷砖(具体数量以查封清单为准)。此财产交由申请人袁钱涛保管,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对该财产进行毁损,变卖或作其他用途。二、查封担保人高永广、王六姑共同所有的登记在高永广名下的位于蕲春县漕河镇夏漕社区二组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蕲房证字**号)和其共有的登记在王六姑名下的位于蕲春县漕河镇夏漕下王楼下河垸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号:蕲春集建XX号)。以上财产查封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二年,查封金额以160万元为限。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袁钱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俊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勇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