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1执7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欧绍福申请执行刘绪伦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绍福,刘绪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1执720号申请人欧绍福,男,197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被执行人刘绪伦,男,196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421民初24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欧绍福申请执行刘绪伦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部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421民初2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天明审判员 卢志坤审判员 郑从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