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财保5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金叶、李卫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金叶,李卫岗,李晓丽,李小娟,缑国世,梁常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财保536号申请人李金叶,女,1950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滑县。申请人李卫岗,男,1972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李晓丽,女,1974年2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申请人李小娟,女,1977年7月2日生,汉族,住滑县。被申请人缑国世,男,45岁,汉族,住滑县。被申请人梁常恋,男,1990年3月30日生,汉族,住滑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梁常恋驾驶的缑国世所有的豫E×××××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李卫岗所有的房产(证号:滑县房权证城关镇字第××号��一套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梁常恋驾驶的缑国世所有的豫E×××××号小型普通客车查封于奥联停车场。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秦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柴冰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