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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10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大珍诉被申请人大同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艳萍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大珍,大同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艳萍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067号申请人:王大珍,女,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申请人:大同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格兰云天E座602室。法定代表人:葛建华,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刘艳萍,女,汉族,住大同市矿区。申请人王大珍诉被申请人大同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艳萍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大珍于2017年9月28日向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大同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大同市城区府南街华田苑府城小区5号楼3单元302号房屋一套,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1日委托我院实施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尚在二审审理期间,为防止双方当事人因本案涉及的标的物发生争执,故对申请人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大同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大同市城区府南街华田苑府城小区5号楼3单元302号房屋一套。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丽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翟 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