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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3民初34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山东圣都置业有限公司东平分公司与孟现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圣都置业有限公司东平分公司,孟现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923民初3443号原告:山东圣都置业有限公司东平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香山街东段。负责人:王海波,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房茂松,1991年3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汶上县,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兆萌,男,1980年11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被告:孟现鹏,男,1987年1月3日出生,住山东省东平县,现住东平县。原告山东圣都置业有限公司东平分公司与被告孟现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圣都置业有限公司东平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房茂松、李兆萌,被告孟现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山东圣都置业有限公司东平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款9338元,并支付违约金15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事实和理由:2013年11月12日,原告和被告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主房单价为2918元/平方米。合同第七条约定: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双方同意按合同约定的单价在取得产权登记面积实测报告后,15日内多退少补。如有延迟付款地,每日按50元支付违约金。2015年1月6日东平县振兴房地产测绘队出具了实测报告,该主房实测面积比约定增加了3.2平方米,需补交房款9338元。经原告多次催告后,被告未予理睬。为此,特起诉,请依法支持诉求。孟现鹏答辩称:1、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第三条约定“封闭阳台数为:0,非封闭阳台数为:0。”,而原告在计算房款是没有去除阳台面积;2、我已足额交纳了房款,并不拖欠原告房款;3、原告工作人员没有给我催要过房款,我也没有见过有人实测过我的住房面积。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一份,证实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合同中第七条第一款约定了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的处理方式,第五条约定了商品房的房屋单价,对于该合同的效力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提交山东省房屋面积测绘成果原件一份、提交相关房产证复印件4份、记账凭证和发票一份,该组证据记载了该房屋实测面积比约定面积增加数量,且该证据系具有相关资质的测绘部门出具,对于该证据的效力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提交催款通知张贴照片、东平县人民法院(2016)鲁0923民初3459号民事判决书各一份、证明该公司于2016年8月11日向涉案小区发布催款交房款的通知,且在判决书中赵某承认该公司于2016年8月11日在圣都山水城门口张贴公告,用以证明计算违约金的时间。被告没有提交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为:2013年11月1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被告购买了原告开发的圣都山水城6栋2单元903号房屋一套,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该房屋预测建筑面积共119.8平方米,该房屋的价款为:按建筑面积计算单价2918元/平方米,总金额349,576元。合同第七条约定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双方同意按合同约定的单价在取得产权登记面积实测报告,15日内多退少补。如有延迟付款地,每日按50元支付违约金。该合同已经在房管局办理合同备案。受原告委托东平县振兴房地产测绘队对本案涉及的房屋进行了测绘,并出具测绘结果,被告购买的圣都山水城6栋2单元903号房屋,实测建筑面积为123平方米。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第七条约定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按合同约定的单价在取得产权登记面积实测报告,15日内多退少补。该条明确了在房屋实测面积与预测面积出现差异后按照实测报告的面积进行计算。原告方提供的东平县振兴房地产测绘队出具的《山东省房屋面积测绘成果》系原告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被告方未对该证据申请进行重新测绘,该测绘报告本院予以采纳。故被告房屋的实测建筑面积为123平方米,比预测面积多3.2平方米,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单价被告应补交的房款为9337.60元。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因双方约定为取得实测报告15日后按每日50元交付违约金,但原告在未能证明无法直接交付给被告的情况下,采取张贴公告交付实测报告的方式不具合理性,且其公告内容亦无实测报告的具体内容,不能认定其提交取得实测报告的具体日期,故违约日期无法明确,违约金的具体数额不能确定,对原告主张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主张涉案房屋阳台系赠送,不应计入房屋总面积的问题,原告提交的已发生法律效力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107)鲁09民终159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仅以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第三条约定“封闭阳台数为:0,非封闭阳台数为:0。”不能认定双方约定“免费赠送阳台”或者“阳台按半面积计算”,被告亦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孟现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山东圣都置业有限公司东平分公司支付房款9337.60元;二、驳回原告山东圣都置业有限公司东平分公司对被告孟现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元,由被告孟现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彦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