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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1刑初6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鲁保才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保才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11刑初687号公诉机关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鲁保才,男,1987年12月7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厦门第二看守所。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以集检公诉刑诉[2017]6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保才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保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至2015年12月间,被告人鲁保才多次到本市集美区杏林街道,进入他人暂住处内窃取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4年6月14日晚,被告人鲁保才到集美区被害人伍某的暂住处,盗走一台笔记本电脑、一瓶谷粒谷力饮料。2、2014年10月24日晚,被告人鲁保才到杏林街道被害人段某、谭某、欧某共同��住的暂住处,盗走被害人段某的一台“苹果”牌平板电脑、被害人谭某的一台“苹果”牌笔记本电脑、被害人欧某的一台笔记本电脑、二张银行卡及现金人民币3200元。3、2015年8月4日晚,被告人鲁保才到集美区被害人邹某的暂住处,盗走被害人邹某现金人民币1600元、一个银手镯。4、2015年9月18日晚,被告人鲁保才到集美区被害人蔡某的暂住处,盗走被害人蔡某现金人民币1500元。5、2015年12月10日晚,被告人鲁保才到集美区被害人邓某的暂住处,盗走被害人邓某现金人民币1200元。2017年3月24日,被告人鲁保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被告人鲁保才在侦查阶段拒不如实供述罪��,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鲁保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并有被害人邹某、段某、谭某、蔡某、邓某等人的陈述、厦门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法庭科学DNA鉴定书、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公安机关调取、制作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鲁保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可计价值达人民币7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部分被盗财物价值无法估值,酌情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鲁保才在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择以刑罚,并处罚金,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鲁保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4日起至2017年12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二、责令被告人鲁保才退赔被害人欧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200元、被害人邹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600元、被害人蔡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元、被害人邓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 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吴宇桐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