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7民初8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四川平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蒋文华、党正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平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蒋文华,党正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7民初884号原告:四川平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平武县。法定代表人:白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勇,男,该公司风险资产经营部经理(特别授权)。被告:蒋文华,女,197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被告:党正举,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原告四川平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文华、党正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四川平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平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蒋文华、党正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平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3元,由原告四川平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为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家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