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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6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帅学龙、龚长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帅学龙,龚长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6执208号申请执行人:帅学龙,男,197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铜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雄,铜鼓县定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龚长林,男,197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铜鼓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帅学龙(以下简称原告)与被执行人龚长林(以下简称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招明(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郭小艳(以下简称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的(2016)赣0926民初9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赔偿款81547.76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000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14000元,余款未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房产等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应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未执行到位的款项,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崇涛审判员  赖 震审判员  樊伟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邓诗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