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8执27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2017)粤0308执279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横岗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卓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横岗分公司,深圳市卓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308执279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横岗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保安社区横坪路96号后1栋2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20461365。 负责人杭羽。 被执行人深圳市卓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龙军花园A1A2栋三单元2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18747535。 法定代表人朱世灿。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横岗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卓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民终175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深圳市卓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338585.01元,扣除执行费人民币4978.78元后,余款人民币333606.23元划付申请执行人;查封了被执行人深圳市卓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xxxxx车辆,并已委托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布控,但未实际布控到车辆可供执行;限制了被执行人深圳市卓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变更商事登记事项。 对于本案未能清偿部分,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查证结果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此外,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名单录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系统予以信用惩戒。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可再重新启动。因此,本案予以结案。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群英 审判员 李 毅 审判员 张勤美 书记员 黄熔莹 书记员黄熔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