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102民初34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王军与乔晓铭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乔晓铭,李杨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3423号原告:王军,男,汉族,1979年9月29日出生,住济南市。被告:乔晓铭,女,汉族,1981年1月1日出生,住济南市。被告:李杨,男,汉族,1979年6月23日出生,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与被告乔晓铭、李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军于2017年10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军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王军负担。审 判 长  ��爽代理审判员  娄培阳代理审判员  邓明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一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