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民初31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陈庆清与陈晓剑、卢明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庆清,陈晓剑,卢明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22民初3183号原告:陈庆清,男,197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福建省石狮市大同路81号,现住仙游县。被告:陈晓剑,男,197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被告:卢明爱,女,197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庆清与被告陈晓剑、卢明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庆清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卢明爱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庆清自愿申请撤回对卢明爱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庆清撤回对卢明爱的起诉。审判员 林梅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