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9民终4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墨伍顺与贺慧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墨伍顺,贺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民终4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墨伍顺,男,1963年5月20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慧,女,1978年3月16日出生,住内蒙古阿拉善盟阿拉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多梅,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墨伍顺因与被上诉人贺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墨伍顺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17)内2921民初1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墨伍顺,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多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墨伍顺提出撤回上诉申请,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服判息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墨伍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墨伍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上诉人墨伍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 恩 克审判员 :乔彦峰审判员 :孙黎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 李 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