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2民初5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湖北卓越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与嘉峪关宝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卓越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嘉峪关宝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2民初58-1号原告:湖北卓越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山西路8A号。法定代表人:刘雁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振华,该公司经理助理、法务专干。被告:嘉峪关宝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双拥路198号。企业代码:5716463XXX。法定代表人:李鑫,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湖北卓越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卓越���司)诉被告嘉峪关宝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湖北卓越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卓越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09395元,减半收取54697.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湖北卓越公司负担。审判长 许文贤审判员 吴秀屏审判员 陈江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