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45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伟元与中山市古镇子亭轩灯饰门市部、周华军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元,中山市古镇子亭轩灯饰门市部,周华军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14505号原告:陈伟元,男,1986年1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彬,广东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阿依达尔阿力·哈力力,广东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中山市古镇子亭轩灯饰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主要负责人:周华军。被告:周华军,男,1980年1月出生,瑶族,住湖南省汝城县。原告陈伟元与被告中山市古镇子亭轩灯饰门市部、周华军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2月2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8月9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陈伟元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伟元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姚红波审判员 何文璋审判员 黎 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锦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