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4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任章、刘裕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章,刘裕华,熊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4执219号申请人任章,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宜丰县。被执行人刘裕华,男,197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现住宜丰县。被执行人熊瑛,系刘裕华之妻,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宜丰县。本院在执行任章与被执行人刘裕华、熊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丰县人民法院(2017)赣0924民初2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周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金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