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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8行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杭州联庄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联庄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108行初57号原告杭州联庄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创业路2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3922503X0。法定代表人王闯,董事长。被告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浣纱路248号。法定代表人周先木,局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韦兴华,杭州市滨江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梁伟建,浙江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杭州联庄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其他行政管理其他行政行为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17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请判令“知本大厦房产证可以按最初审批的最小规划单元分割登记、销售、转让”。经本院释明,原告明确其诉请为:“撤销杭房权证高新字第××号房屋登记,按照最小单元重新办理登记”。本院经审理后查明,自2016年6月1日起,杭州市不动产登记职能统一由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行使。本院告知原告本案被告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已不适格,原告拒绝变更被告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本院认为,原告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应予以驳回起诉。故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杭州联庄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倪惠岗审判员  倪晓花审判员  项炳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凤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