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6执保19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余英与郑松、黎敏等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英,郑松,周明,黎敏,姚联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保1990号申请人余英,女,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胡重庆市渝中区。被申请人郑松,男,196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周明,男,198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长寿区。被申请人黎敏,男,1980年5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在,住重庆市永川区。被申请人姚联才,女,1974年5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余英与被申请人郑松、周明、黎敏、姚联才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余英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中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郑松、周明、黎敏、姚联才的财产予以保全,并由余英自愿提供财产进行担保。本院审理后,作出了(2017)渝0106民初1460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郑松、周明、黎敏、姚联才的财产予以保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郑松、周明、黎敏、姚联才价值20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余英位于渝中区。的房屋。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余英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 渝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新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