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5民初7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杨民英与黄大福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民英,黄大福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5民初758号原告杨民英,女,汉族,1977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崇义县。被告黄大福,男,汉族,成年,住崇义县。原告杨民英与被告黄大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杨民英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杨民英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杨民英自愿负担。审判员 肖才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赖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