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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8民初12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樊某某、樊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樊某某,樊某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8民初1249号原告:赵某某,男,195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樊某某,男,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樊某甲,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樊某某、樊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9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赵某某减半负担。审判员 李 晓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一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