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8民初12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樊某某、樊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樊某某,樊某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8民初1249号原告:赵某某,男,195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樊某某,男,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樊某甲,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樊某某、樊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9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赵某某减半负担。审判员 李 晓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一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