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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2执5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叶勇申请执行三台县农盟种植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勇,三台县农盟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5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叶勇,男,197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八洞镇。被执行人:三台县农盟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三台县新生镇建设街。法定代表人:黄碧鸿。申请执行人叶勇依据本院2016年5月15日作出的(2016)川0722民初6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三台县农盟种植专业合作社退还保证金370000元及利息和垫支诉讼费3250,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2016)川0722民初6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申请执行人叶勇债权金额373250元及利息,现已执行到位金额0万元,未执行金额373250元及利息。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三台县农盟种植专业合作社有可供执行财产,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烈审判员 陈善武审判员 曾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蒋武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