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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7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魏恩普与马云祥、王会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恩普,马云祥,王会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7民初26号原告:魏恩普,男,198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现住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观敬,唐县飞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云祥,男,198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唐县。被告:王会敏,男,197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唐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百花西路105号。负责人:邢运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涛,系该公司员工。原告魏恩普与被告马云祥、王会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魏恩普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恩普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新娜人民陪审员  冯忠秀人民陪审员  刘木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遍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