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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2执8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自流井区支行申请执行李嫦月、项永、詹春梅、刘学刚、江万余、付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自流井区支行,李嫦月,项永,詹春梅,刘学刚,江万余,付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2执888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自流井区支行,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负责人罗勇,行长。委托代理人甘静兰,该行员工。被执行人李嫦月,女,197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被执行人项永,男,197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被执行人詹春梅,女,198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刘学刚,男,197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江万余,男,197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付红,女,197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7)川0302执888号之一裁定书,于2017年09月4日向被执行人付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即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付红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付红在自贡市商业银行6231XXXXXXXXX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XXXXXX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龚良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兰           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