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81执2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石碣峪煤业有限公司裁定书
法院
侯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侯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平阳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石碣峪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81执240号申请执行人:山西平阳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侯马市红军街一号。法定代表人:张海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石碣峪煤业有限公司,住朔州市朔城区沙楞河乡石碣峪村法定代表人:高平枝,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山西平阳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石碣峪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石碣峪煤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总局、证券、车辆、房产进行了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标的6907629元及利息均未履行,经申请人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保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点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